商標被宣告無效后,商標注冊人應在收到商標局下發的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進行答辯,具體無效宣告答辯材料清單如下:
1、無效宣告答辯書;
2、答辯材料目錄;
3、商標代理機構委托書
4、爭議初步審定公告頁和注冊公告頁復印件;
5、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;
6、商標委無效宣告通知書原件和商評委寄送無效宣告通知書的信封。
答辯人需要在提出無效宣告答辯后,有補充證據材料的,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,并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;期滿未提交,視為放棄補充證據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