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四十九條和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六條規定,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。
所需材料 :
1、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(應注明撤銷理由);
2、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(營業執照副本、身份證等)復印件,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,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(營業執照副本、身份證等)的復印件和代理委托書等。